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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鈴鍾淑慧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上訴人
臺北市布花完稿設計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韋帆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上訴人
陳家正
訴訟代理人
楊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記載「第一、二審本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本訴訟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謂表示與意思不符,應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表示於主文;或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亦可更正。」(最高法院78年度台聲第36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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