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被上訴人 一品沅食棧即莊凱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上訴人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指定送達處所無法為送達,亦屬變更送達處所未向法院陳明,而致使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