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劉涵芸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多卡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上訴人就其辯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法代借款新臺幣47,000元,經本院判決確定,被上訴人法代已將上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等語,係欲主張或行使何種權利?
具狀說明並提出本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