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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饒芝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城
被上訴人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恕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恒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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