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饒芝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城 被 上訴人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恕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恒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