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姚秉翰 被 上 訴人 康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仁孝為被告康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康瑞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吳仁孝,惟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吳仁孝為被上訴人康瑞貿易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