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安即安立早餐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解僱爭議期間之薪資新臺幣(下同)324, 919元,即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先徵2,648元(計算式:5,295÷2=2,647.5,元以 下四捨五入),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765元,尚應補繳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