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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林春鈴陳威帆林瑋桓

  • 當事人
    劉芳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安即安立早餐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解僱爭議期間之薪資新臺幣(下同)324, 919元,即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先徵2,648元(計算式:5,295÷2=2,647.5,元以 下四捨五入),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765元,尚應補繳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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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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