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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6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春鈴陳威帆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安即安立早餐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解僱爭議期間之薪資新臺幣(下同)324,919元,即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先徵2,648元(計算式:5,295÷2=2,647.5,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765元,尚應補繳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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