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 107年度勞簡抗字第5號 107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 107年度勞簡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71號、第274號、第275號、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 ,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6年12月25日刊登於司法院網站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但書規定,裁定於106年12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曾鈺馨 附表 ┌───────────┬──────────────┐│案號 │相對人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71號│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74號│伊午久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75號│華鼎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79號│昕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