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 告 林以婷 齊先隆 陳俊瑋 翁肇谷 李遠葳 張軒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業據原告於起訴書記載明確,並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