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志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志峯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 13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 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查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財產上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1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再命其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