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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上訴人
許虹翎
被上訴人
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銘
被上訴人
劉俊成

      楊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其所主張勞動契約終止無效時即民國106年3月23日時約為55歲8個月,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尚有9年4個月,是本件上訴人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3,454,080元(計算式:

依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30840元/月×12月/年×9年+每月薪資

30840元/月×4月=3,454,080元),又聲明第3項為請求被上訴人

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聲明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3,454,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881元,然

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441元(52,881÷2=26440.5,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另聲明第四項係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6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

幣28,931元(26,441+ 2,490=28,93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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