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曲偉皓
- 訴訟代理人
- 李弘仁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倪誌鋒即慕恩創意行銷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倪誌鋒即慕恩創意行銷設計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00○0 號4樓,有原告提出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被告倪誌鋒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77、79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