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原 告 曲偉皓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倪誌鋒即慕恩創意行銷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倪誌鋒即慕恩創意行銷設計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00○0 號4樓,有原告提出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被告倪誌鋒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77、79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