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張孫豪
- 原告
- 張瑋倫
- 原告
- 許淳雅
- 原告
- 謝侑希
- 原告
- 吳凱俐
- 原告
- 潘士豪
- 原告
- 李咸鋌
-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惠君
- 被告
- 明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展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