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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原告
張孫豪
原告
張瑋倫
原告
許淳雅
原告
謝侑希
原告
吳凱俐
原告
潘士豪
原告
李咸鋌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惠君
被告
明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展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石惠君新臺幣陸萬參仟零玖拾柒元、給付原告張孫豪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元、給付原告張瑋倫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給付原告許淳雅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給付原告謝侑希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元、給付原告吳凱俐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元、給付原告潘士豪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給付原告李咸鋌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石惠君新臺幣(下同)63,13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孫豪60,98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瑋倫79,81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淳雅63,28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謝侑希60,98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凱俐62,13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潘士豪63,28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咸鋌60,989元。」。嗣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聲明為如附表「請求給付金額」所載,並就請求給付資遣費部分,變更請求權基礎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所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任職於被告公司,每人每月薪資27,600元(含底薪、津貼),被告無故未支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105年11月、12月薪資,且被告明策公司於106年1月無預警結束,完全失聯,尚有分別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未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請求給付未給付之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薪資單、存摺影本、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資遣費試算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紀錄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核與其所述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受僱日      │勞動契約終止日│積欠105 年11月│任職期間計算│資遣費數額(│請求給付金額│
│    │        │            │              │、12月工資數額│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            │            │            │
├──┼────┼──────┼───────┼───────┼──────┼──────┼──────┤
│ 1  │ 石惠君 │105年6月6日 │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6月又26日   │7,897元     │63,097元    │
│    │        │            │              │              │            │            │            │
├──┼────┼──────┼───────┼───────┼──────┼──────┼──────┤
│ 2  │ 張孫豪 │105年8月1日 │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5月         │5,750元     │60,950元    │
│    │        │            │              │              │            │            │            │
├──┼────┼──────┼───────┼───────┼──────┼──────┼──────┤
│ 3  │ 張瑋倫 │105年3月21日│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1年9月又11日│24,572元    │79,772元    │
│    │        │            │              │              │            │            │            │
├──┼────┼──────┼───────┼───────┼──────┼──────┼──────┤
│ 4  │ 許淳雅 │105年6月1日 │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7月         │8,050元     │63,250元    │
│    │        │            │              │              │            │            │            │
├──┼────┼──────┼───────┼───────┼──────┼──────┼──────┤
│ 5  │ 謝侑希 │105年8月1日 │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5月         │5,750元     │60,950元    │
│    │        │            │              │              │            │            │            │
├──┼────┼──────┼───────┼───────┼──────┼──────┼──────┤
│ 6  │ 吳凱俐 │105年7月1日 │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6月         │6,900元     │62,100元    │
│    │        │            │              │              │            │            │            │
├──┼────┼──────┼───────┼───────┼──────┼──────┼──────┤
│ 7  │ 潘士豪 │105年6月1日 │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7月         │8,050元     │63,250元    │
│    │        │            │              │              │            │            │            │
├──┼────┼──────┼───────┼───────┼──────┼──────┼──────┤
│ 8  │ 李咸鋌 │105年8月1日 │105年12月31日 │55,200元      │5月         │5,750元     │60,950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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