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張孫豪
- 原告
- 張瑋倫
- 原告
- 許淳雅
- 原告
- 謝侑希
- 原告
- 吳凱俐
- 原告
- 潘士豪
- 原告
- 李咸鋌
-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惠君
- 被告
- 明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展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3原告張瑋倫受僱日記載「105年3月21日」,應更正為「104年3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