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裴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850元(524,850+240,000=764,8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