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俞雅婕
- 原告
- 劉吟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好斯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石三
- 被告
- 茱琍蕥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石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毛仁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