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楊慧雯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佐律師
- 被告
- 杰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濼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彭濼錡為被告杰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被告杰裕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杰裕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彭濼錡,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函調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惟彭濼錡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彭濼錡為被告杰裕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