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9號原 告 楊慧雯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杰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濼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濼錡為被告杰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被告杰裕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杰裕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彭濼錡,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函調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惟彭濼錡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彭濼錡為被告杰裕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