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賀靜儀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賀靜儀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 19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 告為民國63年11月間出生,被告於107年4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原告距強制退休65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再以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6,620元為基礎,計算原告確認僱傭關係期間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94,400 元(計算式:36,620×12×10=4,394,4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