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 原告
- 鄧宇寧
- 被告
- 台灣友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