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9號原 告 鄧宇寧 被 告 台灣友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