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即 參 加人 彭朋煌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謝鴻儒與被告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