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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方祥鴻

  • 原告
    范于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7號原   告 范于萍 張家棟 王淑娟 林珮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陳豪杉 原   告 胡國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1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935,679元,其中積欠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667,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 1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5元,另資遣費新臺幣239,655元及補提退休金新臺幣28,828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68,483元(239,655+28,828=268,483,此部分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6,50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120元,尚欠新臺幣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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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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