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陳威帆
- 當事人林奕民、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俊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12號原 告 林奕民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廖家宏 被 告 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祥 被 告 陳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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