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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東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上訴人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上訴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倫赫、陳宥任、陳柏穎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惟查;本件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83,2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關於命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3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7,935元,尚欠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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