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東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湘齡
- 上訴人
-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湘齡
- 上訴人
-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志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倫赫、陳宥任、陳柏穎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惟查;本件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83,2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關於命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3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7,935元,尚欠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