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0號原 告 林暉庭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偉甄律師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鄧三才 宋紹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