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原 告 劉紫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帝葳有限公司(下稱亞帝葳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帝葳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468,350元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另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8,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