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 原告
- 劉紫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帝葳有限公司(下
稱亞帝葳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帝葳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請
求新臺幣(下同)468,350元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另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8,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