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劉紫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帝葳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25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