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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上訴人
劉紫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帝葳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25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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