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國章、今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敖慧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陳國章 被 告 今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敖慧芬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4日起訴時,以被告於同年2月22日終止僱傭契約不合法為由,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487條前段、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自107年2月23日起按月發給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917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07年7月1日起至本件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止,按月於次 月5日給付原告96,250元及各自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命被告提繳30,41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107年7月1日起至本件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日止,按月於再次月底前提繳5,79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就薪資部分宣告假執行。 嗣原告於108年4月1日具狀追加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下稱瑞全 公司)為被告,聲明請求命瑞全公司與被告連帶為上開給付(見卷二第159至173頁),被告不同意追加。經查,原告雖主張其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4、5、7款規定追加瑞全公司為被告,惟瑞全公司與被告各為獨立之法人,原告對於不同之法人為請求,其基礎事實自非同一,且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於107年2月23日以後仍存在,而瑞全公司於同年3月2日設立後(見卷二第167頁之原聲證1),被告之法人格既仍存續,難認有何情事變更而須請求瑞全公司與被告連帶給付,亦難認訴訟標的對於瑞全公司與被告必須合一確定,從而難認其追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故原告追加瑞全公司為被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