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9號原 告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衞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標 訴訟代理人 萬麗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於107年5月31日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之日,時約60歲,距離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5年,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 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10年計;再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40,000元計算,原告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0元(計算式:40,000×12×5=2,400,000),又 原告尚請求解僱前短少之一個月工資40,0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至於原告 請求被告自107年6月1日起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工資 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另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2,57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9,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