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林錦標
- 上訴人衞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黃耀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衞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標 被上訴人 黃耀輝 上列當事人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289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867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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