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原 告 林松震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狀係「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為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惟大碗小吃店係合夥組織而非獨資,有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按,是本件原告以「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為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即非有據,又此情前經多次通知補正但仍未為之,爰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