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松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2,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