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4號原 告 賴富麒 訴訟代理人 莊巧玲律師 被 告 晶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 壹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六、訴訟費用之負擔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之金額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 9,03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4號民國108年6月5日判決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u: empjud.ini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