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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 原告
    劉溪全
  • 被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劉溪全 楊秀春 蘇鳳英 林雨潤 林裕明 馮意淨 林碩茂 黃元龍 劉逸玲 李素勤 劉美祝 陳文進 林蓁佑 蔡昆宏 施詠鐙 王安定 陳淑娟 魯幸屏 黃孟玫 林嘉姿 李欣容 陳薇園 林軒瑩 莊子慧 林弘翔 林志政 陳芷妮 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 月20日或21日送達原告,或於同年月22日寄存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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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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