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 原告
- 韓老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佳偉等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佳偉等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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