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葉柏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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