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柏廷(原名葉士儀)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7,7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