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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 上訴人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柏廷(原名葉士儀)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7,7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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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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