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淳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曹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5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又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金錢給付部分為判決主文第一項給付新臺幣(下同)463,412元(含加班費240,835元、工作獎金73,345元、資遣費108,432元、投保不實損害40,800元)及第二項提繳勞工退休金63,884元部分,此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27,296元(463,412元+63,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另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3,095元(8,595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