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熙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3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1,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