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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熙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3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1,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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