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依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0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