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源勝控股有限公司(NEW ADVANTAGE HOLDING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冠均管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彣懷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訢慈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佳君律師
- 被告
- 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政林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夏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表人「陳文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彣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7行及第3頁第19行關於「李橋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僑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