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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源勝控股有限公司(NEW ADVANTAGE HOLDING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冠均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彣懷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訢慈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告
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政林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蘇夏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表人「陳文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彣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7行及第3頁第19行關於「李橋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僑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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