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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陳彣懷、劉政林

  • 原告
    源勝控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源勝控股有限公司(NEW ADVANTAGE HOLDING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冠均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彣懷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陳怡雯律師 高訢慈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政林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蘇夏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表人「陳文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彣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7行及第3頁第19行關於「李橋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僑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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