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 告 鄒愷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9,555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敘明訴之聲明、訴之聲明各分項金額及請求權基礎暨原因事實,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