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林玉蕙
- 原告楊立安即英傑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楊立安即英傑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立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英傑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傑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英傑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提請公司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承認通過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楊立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立安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10號全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鄭雅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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