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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2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27號

聲請人
劉明孋即台灣歆動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莊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蔣松茂會計師
相對人
台灣歆動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明孋為台灣歆動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歆動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為此聲請指定劉明孋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9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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