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萸亨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並應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聲請人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