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萸亨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並應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聲請人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