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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2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28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萸亨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並應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聲請人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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