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黃重凱即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重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美華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8日北院忠民翔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黃重凱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徵得其同意,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黃重凱為啟美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3 月28日北院忠民翔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函、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