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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4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41號

聲請人
蕭相國即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蕭相國(統一號碼:Z000000000)為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華山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4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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