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李志仁即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志仁為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夏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李志仁主張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李志仁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志仁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司字第54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