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李志仁即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夏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