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