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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7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7號

聲請人
胡湘源
相對人
台灣莊園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莊園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柒佰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貳仟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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